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