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