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