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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涉及我国商业保险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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