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