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和处理的;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弄虚作假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在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