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威胁、侮辱、殴打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保险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