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