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不得投资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经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下的; 具有次级债务属性的;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