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财险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人身险基金”)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专门用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划拨。 保障基金公司如变更基本账户,应报保监会核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