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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财险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人身险基金”)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专门用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划拨。

保障基金公司如变更基本账户,应报保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