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一)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主动适应、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保险发展和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开创了行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我国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4万亿元,年均增长13.4%。保险业总资产从2010年的5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2万亿元,成功实现翻番。全行业净资产达到1.6万亿元,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行业利润从2010年的837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824亿元,增加2.4倍。保险深度达到3.6%,保险密度达到1768元/人。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先后赶超德国、法国、英国,全球排名由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保险改革全面突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断优化,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齐头并进,8家保险机构在境内外实现上市,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主体创新发展,统一开放、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全面实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保险赔款与给付3.1万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大病保险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覆盖人口达9.2亿。农业保险累计为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责任保险涵盖公共服务各领域,交强险投保率从2010年的79%提升至2015年的92%。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近1.6万亿美元,有力促进了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险业共发起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49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1.3万亿元。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把保险业的战略定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35个省(区、市)出台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文件,中国保监会与26个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深圳、宁波等6个地方建立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空前提升。推动修订《保险法》,正式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监管创新深入推进。初步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新阶段,引领国际监管规则新趋势。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对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不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力度,开通12378维权热线,开展诉调对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人身险销售误导,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多边和双边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不断推进,当选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轮值主席,主导通过《科伦坡宣言》,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构建全面、立体、高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