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传输系统使用人员应按照文件发送范围发送电子文件,不得随意扩大电子文件发送范围。对印有发文机关标志和印章的作废文件要及时收回销毁,在注明原因后删除此电子文件文本。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