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五、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五、 五、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 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 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引用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