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五、 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五、 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五、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