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五、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五、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五、 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所属保监局负责对缴款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监管费的,责令其补缴或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