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
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附件
序号
1
一、
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
二、
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
三、
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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