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问题解答、《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号)、《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问题解答、《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号)、《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公司在偿二代实施过程中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联系人:祝春光 张翔

电 话:010-66286617 66286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