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快报,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压力测试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快报,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压力测试报告。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的要求,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