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3.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3. 3. 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 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三) 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 1 2 3 4 (四) 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 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适用于所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 三、 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一) 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二) 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 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 (四) 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长期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见附… (五) 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 (六) 保险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1年内,该保险公司不得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四、 其它 (一) 本通知中“2.5%”、“3.5%”等利率,指年化复利。 (二) 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三) 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 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中国保监会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