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每季度完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
产险或寿险行业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
该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
被评为C、D类公司的主要风险。
二、
每年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
辖区内产险或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
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
被评为C、D类分支机构的主要风险。
三、
保监会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保险公司发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1),一对一通报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四、
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送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2),同时抄送其总公司,一对一通报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五、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保监会内网发布,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可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六、
在收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10个工作日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各成员。
七、
本通知自2013年2季度分类监管评价起开始执行。
附件:
1.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