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按照本规定移送案件,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