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五、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五、 五、 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申请中国保监会出具监管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方案应明确挂牌或发行后股份转让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中还应明确拟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三)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四) 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 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