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