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投诉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或者投诉请求的;

投诉人非金融消费纠纷当事人本人,且又未经当事人授权的;

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所投诉事项已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已执行的;

被投诉的机构已经提供了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对投诉者是公平合理的;

投诉者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不予受理的投诉申请,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由,并告知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中止对该事项的处理,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中止办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