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损害其他同业信誉;

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

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