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

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

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