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