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要求;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