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要求;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