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批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可以依法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审议记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前述情况拟调整适用本规定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