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八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执法合作机制,相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五日”、“七日”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