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