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