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