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