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

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