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