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