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机构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在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设置,并通知成员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