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提前收回借用的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率、金额等要求运用支农再贷款的;
未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
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开展支农再贷款政策执行情况核查工作的;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其他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率、金额等要求运用支农再贷款的;
未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
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开展支农再贷款政策执行情况核查工作的;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