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