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证据收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再拟定检查方案、进行进场会谈和退场会谈等,但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
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再拟定检查方案、进行进场会谈和退场会谈等,但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