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

一、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定义并统计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数据由银监会提供。 2. 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发生显著异常的情况。 3. 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的情况。 4. 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确定中还将根据金融机构类别、改革进程等特殊情况予以相应安排。 (二) 实施对象 (三) 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四) 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安排

(一) 将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二) 人民银行根据银监会2003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确定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并于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关金融机构法人。 (三)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 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