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