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