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