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