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审查业务数据加工目的与业务数据收集约定是否一致;需要训练业务数据的,应当审查训练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需要标注业务数据的,应当抽样审查标注的合理性与准确性;需要建立模型评价激励规则的,应当审查评价激励规则是否尊重社会公德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业务数据加工活动中,数据处理者加工高敏感性数据项的,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基于加工生成的数据项面向个人提供自动化决策服务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个人解释说明处理目的、用于加工的个人信息种类和加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