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