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科研工作和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