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