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