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